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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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借款本金753238.38元,支付2021年6月11日之前借款利息42647.9元,以75323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7.04375‰支付借款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律师费6000元;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对被告***位于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房地权证号: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8663号、房地产他证: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571号)折价、拍卖、变卖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为5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