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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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5490.17元、利息、罚息2698.58元(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损失10800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名下位于长丰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30098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保全费1315元,合计30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