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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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牟县长宏石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牟县长宏石材商行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牟县长宏石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