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欠款本金2386.17元及利息、复利、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计付);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已支付的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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