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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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借款本金46,206.25元及截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6,545.75元、违约金3,903.57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0.5‰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若***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有权以***所有的车牌闽AR××××五菱宏光S3小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