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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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00元及借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05月13日止,借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逾期未付的借期利息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3.625‰标准计算;自2020年05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期利息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5.4375‰标准计算); 二、被告贵州元亨利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邵东市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修文县xx村土地使用证号为修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修文县土地使用证号为修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坐落于修文县(原xx村、xx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修房权证修文县字第××号、修房权证修文县字第××号、修房权证修文县字第××号、修房权证修文县字第××号、修房权证修文县字第××号]及坐落于修文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修房权证修文县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26.00元,减半收取计49463.00元,申请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55023.00元,由被告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元亨利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赵钱孙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都说好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茂泰投资有限公司、邵东市盛宝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