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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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875.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0.61%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东风标致牌汽车(车架号车架号LDC671T2XXX3)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