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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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11930元(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账号:37050185***5479)。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之外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剩余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25743.15元(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账号:37050185***5479)。

三、被告***赔偿鉴定费2800元的50%为14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原告***负担693元,被告***承担1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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