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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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晨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