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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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桦甸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3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