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凤城市大堡乡空心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凤城市大堡乡空心砖厂货款余款106520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