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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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贷款本金1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行贷款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到2021年7月16日止,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65500%予以计算;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应还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48250%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