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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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锦胡制衣有限公司 邹城市天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城市天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2000000元,利息599959.92元(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之后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自2021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邹城市锦胡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城市锦胡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天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邹城市天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锦胡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