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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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盛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栖霞顺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栖霞市盛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303802.8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及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0‰*(1+50%)计算); 二、被告栖霞顺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4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栖霞市盛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