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清市高山惠新家具厂(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福清市高山惠新家具厂(普通合伙)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4%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清市高山惠新家具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福清市高山惠新家具厂(普通合伙)负担58元,由***负担4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