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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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330225YS0080671号);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县大目湾新城悦景湾1幢1单元301室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094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财产保全受理费838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