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部分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