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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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乡一一八生活汇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第7539378号“沟帮子”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54元(已交纳),由被告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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