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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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767.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761.6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147元,被告***负担120元,原告***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