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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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惠东县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号、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07)第0××2号】属于***与案外人古玉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古玉霞享有50%的份额。 二、上述房地产的拍卖款在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及评估费、拍卖辅助费并偿还其他4宗夫妻共同债务后,余额由古玉霞分得50%款项。 三、驳回案外人古玉霞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