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鹤城镇鸿大家具厂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大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2.01元、保全费439.56元,诉讼费共1891.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大家具厂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891.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大家具厂应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89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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