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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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805.0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其中暂计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为1507.92元,手续费为143.28元;2020年12月30日起的利息、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114.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4.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