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270.9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日的利息为2794.94元、违约金为416.92元;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04元,财产保全费164.83元,诉讼费合共245.87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诉讼费245.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45.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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