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宾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宾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385.04元;

二、被告***向原告宾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65385.04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322元,减半收取计3661元,由原告宾阳通威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153元,被告***负担1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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