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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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广华机械厂 金湖县仕林油泵厂 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湖县仕林油泵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3‰计算。其中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起诉止欠息18849.6元); 二、被告***、金湖广华机械厂、***、***、***对被告金湖县仕林油泵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11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垫付)。 原告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2441元;六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0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