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湖县金北街道中心小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湖县金北街道中心小学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失125824.5元(180024.5元-54200元)的50%,即62912.25元。 二、驳回原告金湖县金北街道中心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635元,原告金湖县金北街道中心小学负担3817.5元,被告***、***负担38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8)。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