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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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水利服务中心 新民市梁山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民市梁山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包费65000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1450元,由被告新民市梁山镇人民政府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