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泽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海阳市海怡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泽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阳市海怡大酒店有限公司10502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阳市海怡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烟台泽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