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
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借款本息72889.92元(其中本金56440.44元、利息16449.4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3日),自2021年2月4日到案件执结束之日起仍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二、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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