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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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洱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3364.56元,并承担货款371077.82元从2021年7月22日起、货款32286.74元从2021年7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延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被告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