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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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8,072.36元及至2021年8月20日止的滞纳金18,907.81元,并以逾期租金48,072.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于本判决日之后产生的还款应按滞纳金、欠付租金的顺序抵扣上述债务。)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1元,上述租金、滞纳金及留购价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众泰牌,车架号:LJ8F2C5D5GB024386,发动机号:UCGG9140159)归被告***所有;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于本判决日之后承担保证责任还款应按滞纳金、欠付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抵扣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