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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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由编号为103170002298的《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共同构成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4473.23元、逾期利息3400.45元、罚息282.84元、复利89.42元(从2019年8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6.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