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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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某某13100元及利息损失(以6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及以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268.7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后为1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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