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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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并在债务人浙江泰仑绝缘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本案债务53229731.51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分别向原告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最高额94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9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