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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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应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被告***应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曦昱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