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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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6820元及该款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以682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超过2046元); 二、驳回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名居物业管理(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