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卡透支款本金29919.81元,截至2021年2月21日的利息3089.03元和违约金693.08元,及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使用须知的有关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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