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平和华丽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平和华丽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福建省平和华丽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执行案件申请费1618元;

三、驳回***的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3元,减半收取计1366.15元,由福建省平和华丽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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