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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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鑫胡军茶具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鑫***茶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习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82363.94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87363.9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至2019年3月12日,以82363.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74元,减半收取计1189.87元,由***、***、***、鑫***茶具店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