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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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款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