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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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593.71元、透支利息10193.72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前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