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3583340元及违约金(其中447917元自2019年10月12日起,3135423元自2020年11月18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修改设计费360000元;

三、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20年8月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项下的设计费541440元;

四、驳回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72元,由翠竹公司负担(博森公司同意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翠竹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翠竹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博森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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