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杰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湖北杰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74667元及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3.00元,由被告***、被告湖北杰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73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