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43.1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26.34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人民币743.12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则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黄梅县侧证号分别为(2018)黄梅县不动产权第0002873号、第0002893号、第0002894号、第0002895号、第0002896号5宗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人民币743.125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4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530元、本诉

申请费5000元、反诉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948元,由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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