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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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水污染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3993元,由***负担3590元,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负担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86元,由***负担7180元,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负担8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