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孝感和天下循环经济产业园有限公司 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感和天下循环经济产业园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2万元,截止2020年10月16日应还利息789895.56元,本息合计4909895.5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020年10月17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和天下东山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孝昌县西(房产证号: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0××7号)、被告***、***抵押的位于孝昌县城区(房产证号: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0××1号、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0××2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安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9.00元,减半收取计23039.50元,由被告孝感和天下循环经济产业园有限公司、湖北和天下东山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