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 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账户上的存款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