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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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融资回购款16372963.82元及利息(以16372963.8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安徽恒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16372963.82元融资回购款中的9567784.14元及利息(2013年1月1日后发生的9635984.14元-返还1台车辆款68200元;利息计算方式同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16372963.82元融资回购款中的16241526.82元(2011年9月1日后发生的16744326.82元-返还4台车辆款502800元,利息计算方式同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安徽恒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5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恒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5637元,由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负担3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123054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