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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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其开具77825.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8973.56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