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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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5616.1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申请费1198元,由申请人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